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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公告 同志伴侶可簽手術同意書

楊智達臉書PO文指同性伴侶可為另一半簽署手術同意書。
(取自楊智達臉書)

楊智達臉書PO文指同性伴侶可為另一半簽署手術同意書。 (取自楊智達臉書)

2016/04/25 06:00

〔記者王俊忠/綜合報導〕同性伴侶可援引醫療法規,以「關係人」身分為另一半簽署手術同意書,但仍有醫院拒絕,讓同志鳴不平。台南市衛生局以公文檢附衛福部公告,函請台南各大醫院須依規定辦理,網友大聲稱讚:「台南人好幸福,好棒!」

根據《醫療法》第六十三條、六十四條,實施手術或侵入性檢查前,應向病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風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或麻醉同意書;病人為未成年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所謂「關係人」,衛福部在九十三年十月公告「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說明是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如同居人、摯友等。

衛福部官員說明,「關係人」並無男、女性別概念,不論同志是否可合法登記,都無損同志對於另一半的醫療同意權。

但這項說明,連醫護人員都未必清楚,許多縣市的醫院都曾拒絕同性伴侶代簽署。南市衛生局副局長林碧芬說,最近又有人詢問,衛生局因此再次行文各大醫院,不要影響同性伴侶的權利。

曾參選本屆南市立委、具有同志身分的楊智達,為此在臉書po文指有熱心網友向市府詢問「同性伴侶可否為另一半簽署手術同意書?」獲得市府衛生局正面回應。楊智達把這好消息與衛生局公文po上臉書,引來網友一片稱讚。

楊智達的伴侶洪國峰表示,雖然政府已推動同性伴侶戶籍註記,但不論是在註記政策前、後,都有醫院不明瞭同性伴侶可以為有手術治療需求的另一半簽署手術同意書。聽說之前有北部醫院拒絕同性伴侶簽手術同意書;台南地區的醫院就沒聽說過。

高雄市衛生局醫政科官員表示,去年就已確認其適法沒有問題,早就這樣做了。

台北市衛生局醫護管理處官員建議,衛福部應直接修法,明文將同性伴侶用詞入法,保障醫病雙方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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