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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女性自主 產後未親自哺育可夜間工作

勞動部發布解釋令,妊娠或哺乳期間女性若產後未親自哺育可夜間工作。(情境照)

勞動部發布解釋令,妊娠或哺乳期間女性若產後未親自哺育可夜間工作。(情境照)

2016/03/09 06:00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昨天是婦女節,勞動部發布解釋令,指《勞基法》規定妊娠或哺乳期間女性勞工禁止夜間工作,但有些婦女未必親自哺育,若主動願意值夜班,可以簽署證明文件後,放棄禁止夜間工作的法定保護措施。

勞動部解釋,立法意旨是要保護母親哺育嬰兒的權利,顧及母體健康,因此懷孕期間禁止晚間十點到隔天清晨六點間的夜間工作,生產後一年內也禁止。不過多次接獲反映,指有的公司直接排除產後一年內的女性排大夜班,其實她們把嬰兒托育給廿四小時保母或由親人撫育,不需親自照顧,卻失去選擇夜間工作的權利。勞動部因此決定放寬,由勞工自行決定。

勞動部提醒,哺乳期間原則上是指產後一年內,但可視個人需求延長,且餵母乳或牛乳都算。如果個別勞工沒有需要,可書面表明,在勞動主管機關檢查時,雇主應負舉證義務,且不可強迫女性勞工放棄權利,否則可依勞基法罰九萬至四十五萬元。

此外,勞動部最新調查,法定母性保護假別約九成落實,仍有少部分無法貫徹,將透過加強勞動檢查督促企業提供友善環境。調查也發現,一.六%女性受僱者曾受性騷擾,但其中八成未申訴,最主要的原因是「未到想申訴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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