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允哺乳期婦女上夜班 林淑芬:去你的!
昨日勞動部發出解釋命令,允許哺乳期間婦女簽在夜間上班。民進黨立委林淑芬痛批「去你的勞動部,這就是你們送給女人的婦女節禮物嗎?」(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我國《勞基法》規定,懷孕或哺乳期間婦女不得在晚上10點到隔日早上6點之間工作,但昨日3月8日婦女節,卻傳勞動部發出解釋命令,允許雇主與婦女簽下證明文件,即可架空《勞基法》讓婦女於夜間上班。民進黨立委林淑芬痛批「去你的勞動部,這就是你們送給女人的婦女節禮物嗎?」
林淑芬今早臉書貼文寫到「去你的勞動部,這就是你們送給女人的婦女節禮物嗎?這樣的政府帶頭違反勞基法,苛刻對待剛生產完的婦女,這樣女人還敢生小孩嗎?如果剛生完小孩,老闆叫妳pm10:00到am6:00要上大夜班或繼續加班,叫妳簽署『妳沒有哺餵母乳,牛乳,夜間照顧小孩的需求的證明。』妳敢說不嗎?」
這份勞動部的解釋令寫到,若雇主與婦女勞工簽署無夜間親自照顧或哺乳需求的證明文件,就可允許懷孕或哺乳期間婦女在夜間上班,但其實《勞基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亦即懷孕或哺乳期間婦女完全禁止在夜間工作。
林淑芬痛批「剝奪剛出生最敏感最需要母親照顧的嬰兒,在他1歲前pm10:00~am6:00的半夜時段,能夠擁有母親的親自照顧,這樣的權利都要拿走,還有人性嗎?我們要求勞動部立即撤回毫無人性、牴觸「勞基法」母法的違法行政命令。」,網友也大罵「太過分…」、「跟憲兵要求人民簽署同意搜索一樣的自由度」、「腦殘無藥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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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基法》規定,懷孕或哺乳期間婦女不得在晚上10點到隔日早上6點之間工作。(資料照,記者郭逸攝)
勞動部的解釋令寫到,若雇主與婦女勞工簽署無夜間親自照顧或哺乳需求的證明文件,就可允許懷孕或哺乳期間婦女在夜間上班。 (圖擷自林淑芬臉書)
《勞基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亦即懷孕或哺乳期間婦女完全禁止在夜間工作。 (圖擷自林淑芬臉書)
林淑芬今早臉書貼文寫到「老闆叫妳簽署『妳沒有哺餵母乳,牛乳,夜間照顧小孩的需求的證明。』妳敢說不嗎?」(圖擷自林淑芬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