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禁夜間工作 媽媽點頭可值夜班
勞動部司長謝倩蒨說,哺乳期間女性勞工若同意,在特殊情況下仍可夜間工作。(記者黃邦平攝)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基法規定,妊娠或哺乳期間女性勞工禁止夜間工作,勞動部發布解釋令,原則上產後一年都視為哺乳期間,但如果勞工沒有哺育需求,仍可值夜班。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強調,這是基於尊重女性勞動的自主權及工作權,有的公司一律禁止哺乳期間女性值夜班,就有女性反映已經僱請24小時保母,或是託給家人照顧,這樣強制規定反而影響他們的工作權。
勞動部解釋,如果女性勞工的確沒有需要親自照顧及餵哺嬰兒,只要親自簽署證明文件,就能夜間工作;謝倩蒨提醒,雇主仍負舉證義務,這份聲明書或切結書雖然不拘型式,但絕不可強迫,雇主應保管,否則仍視違法,可依勞基法處罰9萬至45萬元。
夜間工作是指晚間10點到隔天清晨6點,原則上女性勞工不可工作;但有例外狀況,例如經工會或勞工會議同意,且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無大眾運輸工具時要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至於妊娠或哺乳期間,就算有工會同意,或是有這些設施、交通工具,還是不行。
若是哺餵母乳,雇主應提供哺(集)乳時間,依勞基法規定,除了每工作4小時應至少休息30分鐘外,每天還可哺(集)乳2次、每次30分鐘,且視為工作時間。
勞動部解釋,妊娠期間仍禁止夜間工作,至於哺乳期間原則是產後一年,需視個別需求而定,且不論哺餵母乳或配方奶都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