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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管中閔須辭獨董才能當校長

台大新選校長管中閔任台灣大獨董爭議,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今天發出聲明。(記者林曉雲翻攝)

台大新選校長管中閔任台灣大獨董爭議,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今天發出聲明。(記者林曉雲翻攝)

2018/01/11 12:40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對於台大新當選校長管中閔是台灣大公司獨立董事,和遴選委員台灣大副董蔡明興屬於同一個營利企業,引發外界質疑,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今天發出4點聲明,但聲明完全未提遴選委員會是否事先知情管中閔是否仍是台灣大的獨董,僅強調是無記名投票,蔡明興沒有違反法定不得擔任遴選委員的事由。

校長遴選委員會發言人、台大森林系教授袁孝維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校長遴選表格僅要求候選人填寫學經歷等資料,並未要求候選人必須寫明私人企業職務,因此不能說是候選人刻意隱瞞,而依照台大人事辦法規定,管中閔必須辭去營利事業職務才能擔任校長。

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質疑,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公務員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台大校長遴選動見觀瞻,應有更高標準,學術圈的確不大,也無要求遴選委員與候選人之間沒有任何關係之必要,但是擔任同一家企業董事,具有同財共生的關係,是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否應該迴避?社會自有公評。

台大遴選委員會拿一條比行政程序法還低的標準,為自己的行為合理化,這和前校長楊泮池列名造假論文共同作者仍自然沒有任何疏失相同,都是用最低標準要求自己,這對「最高學府」的名聲簡直就是諷刺。

聲明全文如下:

1. 台大校長遴選過程中皆採無記名投票,因而任何一位委員之投票意向皆屬臆測。

2.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由21位委員組成,除了教育部指派的3位,學生會代表1位,其他17位委員都是經由校務會議代表投票選出,並非為召集人所組成。

3. 依據台大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9條,蔡明興委員並不具備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該條條文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1).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2).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3).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本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4. 新校長當選人業於1/5投票結束後正式公佈,並報部核定中。

台大新選校長管中閔任台灣大獨董爭議,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今天發出聲明。(記者林曉雲翻攝)

台大新選校長管中閔任台灣大獨董爭議,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今天發出聲明。(記者林曉雲翻攝)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今表示,依照台大人事辦法規定,管中閔(見圖)必須辭去營利事業職務才能擔任校長。(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今表示,依照台大人事辦法規定,管中閔(見圖)必須辭去營利事業職務才能擔任校長。(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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