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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完成修法 自用寵物藥將可攜帶入境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民眾可以從國外帶回經公告許可的寵物用藥。(記者鄭淑婷攝)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民眾可以從國外帶回經公告許可的寵物用藥。(記者鄭淑婷攝)

2016/10/21 15:09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民眾能在入境時,替自家毛小孩攜入經公告許可的寵物用藥。

依照新修條文規定,民眾可在入境時,攜帶經公告許可的寵物用藥,但若攜帶非公告藥品,或超出許可數量,可處5千元至5萬元罰鍰。

修正的法條內容還包括,未來寵物藥品廣告,也不得浮誇,非寵物用藥製造業者或販賣者亦不得宣稱療效、廣告,違者可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而現行對畜牧、養殖產品在宰殺前採用的「停藥期」規範,未來都須經藥檢合格才能上市。避免藥物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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