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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推「保證出團」 消保處:1人也須出遊

消保處宣布修正國內外旅遊契約規範,只要有參團者,即使為「一人」,也要出團,不得拒絕。圖為台北國際旅遊展。(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消保處宣布修正國內外旅遊契約規範,只要有參團者,即使為「一人」,也要出團,不得拒絕。圖為台北國際旅遊展。(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2016/08/29 15:46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行政院消保處今日宣布修正國內外旅遊契約規範,旅行業者推出「無最低組團人數」或「保證出團」,只要有參團者,即使為「一人」,也要出團,不得拒絕,預計最快9月中旬就會公告實施。

修正旅遊契約規範 最快9月中公告實施

消保處指出,旅行業者或旅客任意解約的賠償級距由5級增加為6級,過去最早為超過31日解約,需賠償10%,現在增加第41日前解約,要賠償5%,主要是因為近來民眾經常在旅展購買產品,距離出團期往往超過31天,因此進行修正。

消保處強調,一旦如期實施,消費者於11月初國際旅展購買明年春節假期的團體旅遊商品後,11月底發現無法參團出發擬解約時,或旅行業者發現無法出團擬向消費者提出解約,由於解約日期距離出團日尚有50天以上,即可適用「通知於出發日前41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5%」的規定。

此外,出發前,旅遊地區有火山爆發、暴風雪、大地震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無法出團,須解約時,旅行業者應檢據核實,提出已代繳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必要費用單據,並經核實後,於旅遊費用中予以扣除,餘款並應退還予旅客。

而且,萬一旅程發生因為旅行業者,導致食宿等級、品質與原定行程表所列不符,旅客得請求旅行業賠償各該差額2倍的違約金,業者未提出差額計算說明時,違約金計算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5%;且未經旅客要求或同意,業者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若旅客於安排特定場所購物時,物品有品質不當,也要協助處理,不得拒絕。

消保處強調,若未來業者所提出契約與上述修正規定不符合,主管機關可依照消保法要求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可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再未改善,最高可罰50萬元,且可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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