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提案 開車門肇死傷最重吊照
開車門肇死傷案件時有所聞,國民黨立委柯志恩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56條條文修正草案」,臨時停車開關車門時,不讓行人、其他車輛先行通過者,處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開車門肇死傷案件時有所聞,國民黨立委柯志恩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56條條文修正草案」,臨時停車開關車門時,不讓行人、其他車輛先行通過者,處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
不過,計程車或租賃車輛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自行開門致肇事,處罰該乘客。
柯志恩提案指出,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民國101年至104年因開車門肇事死傷件數、死亡人數、受傷人數分別為:101年(3515件、5人、4096人);102年(3690件、6人、4280人);103年(3280件、6人、4378人);104年(3233件、5人、3711人)。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3項雖規定,汽車臨停或停車開啟、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但卻無罰責;即使警察目睹駕駛惡意開車門,致後方機車差點撞上,也因無罰責而無法取締。為減少汽車臨停或開車門肇死傷人數,因此提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