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助理不適用身權法 公立大專年省6.6億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動部今晚宣布,法規委員會已達成共識,決議專科以上學校僱用學生兼任助理,若月薪未達基本工資2分之1,可不計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的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立學校員工總數超過34人,就要進用3%身障者,67人以上的私立學校不能少於1%,但部分工時工作月薪達基本工資數額2分之1,2人當1人計算。若僱用身障者不足,要補繳「差額補助費」,每少1個就要繳1人份的基本工資,目前是2萬8元。
勞動力發展署表示,教育部人員在會中說,目前學生兼任助理約23萬人,平均每週工作約8小時,4成每月薪資3000元以下、7成在6000元以下、9成不到1萬元,公立學校就有14萬名兼任助理,粗估應進用4200名身障者,但還差了多達2000多名,1年需繳交的差額補助費恐高達6.6億元。
勞動部今年解釋學生兼任助理也算勞工,各校大嘆勞保費負擔沉重,後來才發現還有身權法,學校要付出的可能比勞保費還多,又紛紛叫苦,反覆強調學校情況特殊,不應一體適用。
勞動力發展署轉述,今天勞動部法規會認定學生助理不納入身權法的員工總人數及身心障礙者人數計算,主要理由如下:
1、專科以上學生兼任校內助理,因其具有學習及訓練目的,且薪資未達基本工資數額2分之1者,其身分自與一般勞工有別,不宜以純粹勞工視之。
2、身權法定額進用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身障者之就業權益,各校已優先進用身障者之學生,不因排除納入計算而影響其權益。
3、身障學生佔全部學生比率不及1%,定額進用之執行因人數不足無法足額進用,需將繳納差額補助費,將影響學校進用校內學生兼任助理之人數。
4、身權法定額進用之規定於校園及學生之適用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勞動部本於職權以令釋暫排除計算,俾能解紛爭。
勞動部希望這次認定學生兼任助理與校方的勞雇關係,不會降低學校聘用學生擔任兼任助理的意願,也保障學生勞動權益及工作機會,並顧及校內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