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清明上班 工資應加倍

4月4日是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4月5日則是民族掃墓節,這兩天雇主應給假並給薪,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補休。(記者姚岳宏攝)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兒童節和清明節公教人員有4天連假,勞工放假方式卻不一樣。勞動部表示,4月4日是「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5日是「民族掃墓節」,雇主應給假並給薪,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補休。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劉傳名說,勞工每週有一天例假,另因為勞基法規定正常工時是2週84小時,因此會有隔週的休息日,這兩天屬於勞動基準法定義的國定假日,如果這好遇上勞工的例假日或休息日,就應該放假,萬一雇主需要勞工停休上班,應先徵得勞工同意,且工資應加倍。
若停休上班的勞工自願換取擇日補休也可行,但雇主不能片面規定「只准補休、不予加發工資」。
如果是採取俗稱的排休,這兩天休假要調移到其他工作日放假,雙方也應該先協商才能實施。
勞動部重申,包括民族掃墓節在內的任一國定假日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遵守法令規定,勞工如果遇到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可檢具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除了每項違規可罰款2萬至30萬元,也會要求事業單位限期改善,希望勞工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