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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候選人禁宣傳公投 中選會:同時適用選罷公投兩法

國民黨台中市長參選人盧秀批中選會禁止候選人宣傳公投是政治凌駕法律。(記者王藝菘攝)

國民黨台中市長參選人盧秀批中選會禁止候選人宣傳公投是政治凌駕法律。(記者王藝菘攝)

2018/10/31 06:00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中選會前天指出,候選人無論贊成或反對特定公投,皆不可在投票日當天宣傳公投,國民黨台中市長候選人盧秀燕昨批評該條款是「盧秀燕條款」,政治凌駕法律,為了打擊她。中選會昨回應,選罷法的規範原即有政黨及任何人含候選人在內,不得在投票日當天從事競助選活動,公投法與選罷法一併適用。

盧秀燕批政治凌駕法律

中選會前天指出,今年公投議題涉及全國性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候選人對各項公投議題無論持贊成或反對態度,皆屬其競選活動一部分。投票日當天,候選人無論其是否為特定公投提案領銜人,凡宣傳公投提案者,皆為選罷法所禁止。請候選人於投票日當天勿進行公投宣傳活動。

同時為「反空污」公投領銜人的盧秀燕昨在立法院受訪時表示,公投法並沒有規定在投票日當天,任何人包括提案領銜人不可以宣傳公投,中選會所做的規定已經凌駕法律,是「盧秀燕條款」,中選會已變成「助選會」,淪為政治打手。

中選會表示,選罷法的規範原即有政黨及任何人含候選人在內,不得在投票日當天從事競助選活動,公投法的修正是今年初施行,任何人也不能在禁制區範圍內從事任何宣傳;至於禁制區以外的部分,固然可以宣傳,但須與選罷法一併適用。

中選會表示,十一月廿四日既是選舉投票日,也是公投投票日,兩部法律均須適用。公職候選人在投票日當天不能從事競助選活動含公投宣傳;至於候選人以外的任何人,投票日當天於禁制區外可從事公投宣傳,但仍不能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之影像、聲音及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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