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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違憲 香港高院:只適用合法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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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05:30

〔編譯周虹汶/綜合報導〕香港政府去年推出「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反送中」運動後,特首林鄭月娥十月動用殖民時代「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頒布「禁止蒙面規例」對付示威者,隔月旋遭高等法院裁定不符具有憲法地位的「基本法」。但高院上訴庭九日判港府上訴部分勝訴,改認特首引用「緊急法」訂「禁蒙面法」一事合憲;惟「禁蒙面法」僅適用於非法集結的蒙面者,且賦予警員權力要求於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的規定仍屬違憲。

民主派失望 將上訴

力挺港府制定「禁蒙面法」的親當局建制派,對九日「合憲」判決表示歡迎;民主派則感失望,揚言上訴到終審法院。去年帶頭提出司法覆核(審查)並於九日出庭擔任廿五位答辯人之一的立法會前議員「長毛」梁國雄認為,「緊急法」過時且空泛,「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規例的權力」,讓特首擁有過大立法權,上訴庭考慮欠周,令他失望;泛民律師則在庭上強調,政府該遵循法治而非人治,「緊急法」早該在一九九一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生效後自動廢止,遑論合法和平示威者蒙面也是表達意見或面對警方施暴的自保方式之一。

「緊急法」前身為殖民時期「戒嚴法」,去年十月四日為香港主權一九九七年移交中國後首度動用,因此備受各界關注;香港學生組織「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人當時立刻針對隔天即將生效的「禁蒙面法」,要求高等法院下達臨時禁制令,卻未能如願。所幸仍有司法覆核(審查)可申請,泛民主派議員也在隔月十八日在高等法院迎來「禁蒙面法」失效的判決,因該法對和平集會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有違民眾隱私、言論自由及參與和平集會的權利;「緊急法」適用範圍更是含糊又主觀,不符「基本法」,因此香港特首林鄭月娥聲稱抗爭「危害公安」加以引用屬違憲。

但情勢九日逆轉,上訴庭改判特首當時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的做法,以及「禁蒙面法」不許「非法集結」、不許「未經批准集結」者蒙面的規定,皆未違憲;但禁止合法集會者蒙面,或警方依「禁蒙面法」第五條要求或動手摘除市民蒙面物品,皆屬違憲。

律政司當天重申「緊急法」的延續性,並稱據其所訂規例將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供立法會後續審視;另強調「禁蒙面法」是最低限度限制,為防範當前武漢肺炎疫情而戴口罩的情況也有免責辯護保障,籲庭上考量民眾受限比例原則問題之餘,應顧及香港仍處「危害公安」狀態的現勢,尤其民眾示威近年暴力情形已從「歪風」走向「颱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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