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首例 加州禁販售繁殖場寵物
加州禁止寵物店販售來自繁殖場的動物,包括狗、貓及兔子等。(彭博檔案照)
〔編譯陳正健/綜合報導〕美國加州今年元旦開始實施新法,禁止寵物店販售來自繁殖場的動物,包括狗、貓及兔子等,違者每隻將處以五百美元(約一.五五萬台幣)罰款。這項新法是全美首例,旨在鼓勵人們收養或購買來自收容所的動物,但部分寵物店業者對生意可能下滑感到憂心。
加州州長布朗(Jerry Brown)二○一七年十月簽署「寵物救助暨收養法」(The Pet Rescue and Adoption Act),又名「A.B. 485法案」,二○一九年元旦生效。新法規定,加州境內的寵物店只能販賣來自公共動物控管中心、動物收容所、動物防虐庇護所、救援組織等非營利機構的動物。
另外,新法也規定寵物店保留動物來源紀錄,張貼在店內的籠子或圍欄等顯眼處,供收容所、公共動物控管中心等機構定期檢視,但民眾仍可向私人飼養業者購買寵物,飼主間交易行為也不受影響。
法案發起人、加州眾議員歐唐納(Patrick O’Donnell)指出,新法不只是「四腳動物朋友們」的一大勝利,更能替納稅人省錢。據統計,加州每年花費逾二.五億美元(逾七十七億台幣)安置或安樂死收容所的動物。全美每年有逾六百五十萬隻動物進入收容所,其中約一百五十萬隻遭到撲殺。
動保團體稱讚,這是對抗「貓咪工廠」及「狗狗繁殖場」的一大步。業者為牟利繁殖動物,導致不人道對待,使部分動物產生長期身心問題。然而,批評者質疑,新法將使民眾更難尋得特定品種,若干寵物店恐被迫歇業。
加州是全美第一個執行這類法令的州,且效力涵蓋全州,美國其他地方也有類似規定,但僅屬地方層級。英國一九年起也將推動名為「露西法」(Lucy’s Law)的立法,禁止寵物店出售未滿六個月大的幼貓和幼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