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女偶像違反禁愛令 法院判需賠償經紀公司
2015/09/21 22:38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禁愛合約真的有法律效力?根據日媒報導,有名過去曾為偶像團體一員的17歲少女,因為違反條約與男性交往,導致團體解散,經紀公司之後對此事提起訴訟,像少女以及其雙親求償510萬日圓(約新台幣139萬元),東京地方法院在18日做出判決,經紀公司勝訴,少女和雙親要賠償65萬日圓(約新台幣18萬元)。
據《朝日新聞中文網》報導,少女是在2013年3月和經紀公司簽約,而在簽約當時,公司就有告知少女「禁止和異性交往」、「禁止與男性朋友兩人一同出遊或拍照」等規定;少女所屬團體則是在2013年7月出道。
不過到了同年10月,少女卻被發現與男性交往,導致團體解散,經紀公司也憤而向少女提起訴訟。
開庭審理時,少女方主張「對於偶像來說,不與異性交往並非一項不可或缺的要素」,但是法官認為,女偶像為了要取得男性粉絲的支持,禁止和異性交往是有必要的,之後再以「因為解散而導致公司無法回收一開始的投資」為由,要求少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