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惡情侶跑路 少女當人肉提款機
諶韋傑曾在臉書上感嘆「四海為家」。(記者金仁晧翻攝)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1對情侶帶著少女行遍半個台灣,沿途費用竟都靠少女賣淫支應!
3人同行 走遍北、中部
13歲少女小芳(化名)結識男子諶韋傑後蹺家,隨同諶男及女友流浪,1個多月來足跡遍及北部、中部,3人都住摩鐵,缺錢就由小芳援交賺皮肉錢應付,後來小芳受不了,回家重返校園,老師察覺後報警,士林地院審理,判諶男1年10月徒刑。
男上網找嫖客 安排賣淫
24歲的諶男因竊盜案常進出看守所,102年初又涉案,決定帶女友逃亡,當時13歲的小芬也蹺家同行。
諶男和女友跑路期間,為了生活開銷,同年4月開始上網搭訕網友,當起老鴇,使用即時通聯繫嫖客,安排小芳賣淫,每次開價3500到5000元不等,起初在台北市饒河街附近,之後南下,在桃園平鎮住了一陣子,再轉往台中,諶男在臉書感嘆「四海為家」。
不堪當提款機 女逃回家
一開始收入頗豐,小芬還能逛街買衣服,但被當成人肉提款機的小芬,後來漸漸對援交反感,諶男竟故意翻倒飲料,威嚇她「不做的話,生活要怎麼辦?」同年5月16日,小芬由友人接應返家,兩週後,老師察覺。
諶男開庭表示要認罪,卻強調聯繫男客所使用的手機與即時通,雖是由他申辦,卻是女友講定價錢,帶小芳去旅館賣淫,小芳保留部分皮肉錢,其餘由女友處理,他沒經手。
但小芳控訴,諶男曾和男客接洽,再告訴她時間,並充當馬夫,經警方詳細詢問賣淫次數,小芳指稱在台北市饒河街約4次,桃園平鎮約3、4次,台中約3、4次,合計約10次;法官據以認定為10次,至於援交金,其中1次嫖客作證是4000元,另9次以3500元推算,合計35500元,依人口販運防治法,應沒收。
判決指出,諶男為私利,媒介小芬賣淫,已損害小芬身心發展,惡性不淺,考量承認犯行,尚有悔意,判1年10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