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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娃娃機算賭博? 檢起訴法官打槍

台中一處夾娃娃機的最大獎為市價約2000元的手機,檢方認為具「射倖性」而依賭博罪等起訴,台中地院昨判無罪。圖非新聞夾娃娃機。(資料照)

台中一處夾娃娃機的最大獎為市價約2000元的手機,檢方認為具「射倖性」而依賭博罪等起訴,台中地院昨判無罪。圖非新聞夾娃娃機。(資料照)

2015/12/15 06:00

最大獎是2000元手機

〔記者張瑞楨、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市鄭姓男子在騎樓擺設夾娃娃機,投10元可玩1次,最大獎品是2000元的手機,被警方依賭博罪、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法辦;但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該機台不是電子遊戲機,而花10元就算沒夾到娃娃,也能獲得玩具球,至於手機也低於一般市價,不能用賭博看待,判決無罪。

警:獎品貴 有射倖性

判決書指出,去年6月,鄭男在太平區商店騎樓放置「小脫線大贏家小扭蛋販賣機」,玩家投入10元硬幣,選擇喜歡的絨毛娃娃,再用搖桿操控小剪刀,剪斷棉線就可取得娃娃,若失敗,會掉落一顆玩具球為贈品。

台中市警局第三分局認為,機台內有價值約2000元的手機「空殼」,玩家若剪斷「空殼」棉線,可向鄭男兌換真手機,因手機價值遠高於10元,能讓玩家有「射倖性」(用小錢僥倖取得高價物品),警方認為這就是賭博,放「空殼」只是規避而已,且機台屬於電子遊戲機,遂依賭博罪、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法辦,台中地檢署認同警方見解,將鄭男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鄭男指稱沒有改造機台;製造機台的公司指出,若未取得娃娃,會贈送玩具球,玩家與機台之間有對價關係,機台也依公會的「非屬電子遊戲機台經營自律公約」建議,陳列的商品最高金額不得超過2000元。

院駁:沒夾中也送禮

台中地院認為,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認定,此機台不屬於電子遊戲機,鄭男沒有觸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法官也認為,沒有取得娃娃,也能獲得玩具球,不能因玩具球的價值低,就認為是賭博;至於手機也低於一般手機的市價,不能因放置比較值錢的商品,就認定是賭博,全案判決無罪,檢方可上訴。

記者昨走訪放置該機台的騎樓,附近店家店員表示,這部夾娃娃機被警方認定違法後,廠商就取走裡面物品,不再營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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