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騎士被輾斃 肇事狗竟個資保護
檢方起訴書連狗也個資保護,遭外界質疑會不會太超過?(記者楊政郡攝)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個人資料保護法上路,政府公文書常見「○○○」以保護個資,台中地檢署偵辦一起狗主沒繫好狗,害機車騎士失控而遭大貨車輾斃案,狗主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神奇的是,對闖禍的寵物狗,起訴書竟也高規格寫著「暱稱胖○」,遭外界質疑,有必要連狗狗也加以個資保護嗎?
起訴書寫「暱稱胖○」
起訴書指出,住台中市太平區旱溪東路旁的54歲陳女,飼養中型寵物狗「暱稱胖○」已經2、3年,103年12月2日下午4點多,「胖○」沒被拴綁,自行穿越馬路到對面河床活動,不巧擦撞20幾歲的余姓機車騎士,導致余姓騎士煞車不及失控,人車衝進對向車道,正巧沈姓司機駕駛的大貨車經過,余姓騎士幾乎直接鑽進大貨車的車輪下,沈某煞車不及輾過,余姓騎士因傷勢太重而不治。
事後「胖○」送醫,有水腫、出血情形,治療後無大礙;大貨車經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無肇事責任」,死者家屬也未提告。
陳女坦承「胖○」是她飼養的,但否認犯罪;沈姓司機則證實狗突然竄出,才導致悲劇發生,且有行車紀錄器可佐證,因現場照片也發現狗有撞傷,此案是小狗先擦撞機車,騎士倒地遭大貨車輾斃,狗主陳女的過失致死罪明確,檢方依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