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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肚子餓偷便當 街友免刑

    2015/11/11 06:00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黃姓男子日前偷了2個便當及雞肉、雞胗食用,失主提告後由檢方依竊盜罪嫌起訴,但彰化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黃男平時在街頭流浪且居無定所,因飢餓而偷竊便當、雞肉食用,物品價值並不高,在考量其犯罪情節輕微且情堪憫恕,在犯後又甚有悔意,因而判處他免刑。

    判決書指出,黃男在今年4月間行經鹿港鎮市區時,見梁姓被害人的機車掛著2盒便當(價約110元),便徒手竊取食用。5月19日晚間9時許,黃男又見另名黃姓婦人的機車掛著1只塑膠袋,內有雞肉、雞肝、雞心、雞胗等,將其取走,黃婦發現失竊,請求附近店家提供監視器畫面,確定是黃男所為,報警處理。

    情節輕微又有悔意

    事後警方找到黃男,他坦承行竊,並交出雞內臟,惟雞肉已不知去向,檢方偵辦後,依竊盜罪嫌將他起訴。

    法官認為黃男的身體狀況不佳且又不良於行,因為肚子餓才行竊,並非滿足自己的私慾,至於其行竊的物品也價值不高,此足以認定黃男確實因生活困苦才起意行竊。

    法官也認為,黃男的犯罪行為不算嚴重,被害人的損失金額也不高,且失主在審理期間也表達不願提出告訴之意,在考量被告情節輕微、犯後態度良好,及行為顯可憫恕情況下,依刑法第61條第2款規定,判處他免刑。

    法界說,免刑並非無罪,而是「免除其刑」。換言之,此一犯罪行為仍然成立,只是在刑罰的執行上,法律將之免除掉而已。在司法實務上,免刑的門檻極高,須符合犯罪情節輕微且情堪憫恕、犯案時心神喪失或適用「證人保護法」等要件,才可獲判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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