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警所作證摔死 婦獲國賠145萬
〔記者楊國文、吳仁捷、徐聖倫/台北報導〕哪有這款代誌!新北市廖姓婦人4年前到永和警分局中正橋派出所作證協助指認竊嫌,卻因派出所地下室樓梯未設扶手、照明不足,下樓時跌落摔死,家屬訴請國賠,一審判家屬敗訴,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派出所樓梯、照明等設施有疏失,昨改判應國賠145萬元定讞。
夫不滿警自募款列慰撫金
廖婦的61歲丈夫陳輝金昨說「其實不算贏」,當初他未追究警方疏失,只要求警方改善設施,警方也承諾若敗訴就不上訴,且不將警方自募的190萬元列入國賠金額,但警方後來失信,法官也將自募款納入慰撫金,他無法接受。
陳說,4年來每年妻子冥誕時,他都會寫文章紀念,房間擺設、照片都捨不得更換,如今仍不能替妻子討回公道,他難以釋懷。
中正橋派出所增安全設施
永和警分局回應,尊重司法判決。警方指出,當初全力協助家屬喪葬,發動募捐慰問,且已加裝樓梯扶手、止滑條及照明設備。
判決書指出,50餘歲廖婦100年1月29日下午3時許,到警所指認竊嫌,她從後門進入,下樓梯時,因燈光昏暗、沒扶手、也沒防滑條,樓梯口又有一台飲水機,她不慎踩空摔落,鼻破血流,急救仍傷重死亡。
廖夫和3子女指控派出所有疏失,訴請國賠800餘萬元,新北地院一審認定,廖婦是正面踩空摔落樓梯,並非滑倒,且下午3時打開後門,就有自然光線,一旁的辦公室也有光線,法律也未硬性規定樓梯應設置扶手,判不必國賠。
上訴後,高院認為,地下室平時是製作筆錄場所,屬公有公共設施,樓梯高度2公尺半,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樓梯高度超過1公尺即應設扶手,法官實地勘驗後也認定,地下室通道確實光線昏暗、照明不足,認定警方應負6成過失責任,改判應國賠336萬多元。
高院更一審採信高院見解,並認定警方自募款並非單純慰問性質,具有填補損害之意,應從國賠金額中扣除,判永和分局只須再國賠給家屬145萬多元即可,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