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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警局內作證摔死 逆轉改判應國賠家屬145萬定讞

婦人警局內作摔死案,逆轉改判國賠145萬。(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圖為意象,與本文無關)

婦人警局內作摔死案,逆轉改判國賠145萬。(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圖為意象,與本文無關)

2015/07/14 13:2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那有這款代誌!廖姓婦人受託到新北市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作證及指認竊嫌,卻因派出所地下室樓梯通道照明設備不足、也未設置扶手,下樓梯時不慎跌落傷重死亡,家人訴請國賠,一審判廖婦丈夫和3子女均敗訴,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派出所樓梯有設置和管理的疏失,應予國賠,但過失責任為6成,婦人有4成過失,扣除警局先已支付的191萬慰問金後,今改判還應國賠家屬145萬定讞。

廖婦是於100年1月29下午3時接受中正橋派出所陳姓警員請託,到場指認竊嫌及製作證人筆錄。

廖婦從派出所後門進入後,步下樓梯時,因樓梯未設置扶手,未貼防滑條,且通往地下室的照明不足,樓梯口又設置飲水機,她下樓時不小心踩空而摔落樓梯傷重死亡。廖婦丈夫陳男和3名子女以該派出所樓梯有設置和管理的疏失,和廖婦死亡間有因果關係,訴請國賠。

一審審理認定,廖婦是正面踩空摔落樓梯,並非滑倒,和樓梯有無貼防滑條並無因果關係。此外,事發時間為下午3時,當時後門打開後,即有自然光線進入,且樓梯間緊臨辦公室,辦公室有光線,並無照明不足問題,也非硬性規定「應」設置扶手不可,判不必國賠。

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更審合議庭發現,該地下室樓梯高度為2.47公尺,依建築技術規則,因高度超過1公尺,即應設置扶手,但派出所未設置扶手,致廖婦欲下樓時踩空跌落受傷死亡,審理時勘驗也認定,地下室通道光線昏暗,有照明不足情形,因此改判應國賠家屬145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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