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願賠百萬 反悔賴不掉
2015/03/26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賴姓女子與陳姓男子深夜共處一室,遭老公帶著徵信社人員抓姦,但查無性交證據,賴、陳同意各簽本票100萬元當遮羞費,事後2人反悔,指未通姦且被迫簽字賠錢,最高法院認為,無證據證明賴、陳被迫簽本票,判決兩人各須賠償10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101年4月25日深夜,賴女與陳男到出租套房約會,賴的老公和母親及徵信社人員破門錄影蒐證,怒指陳:「什麼都不必講,你就是睡人老婆!」雙方鬧上警局。賴、陳在警局簽立協議書,載明兩人「獨處一室、行為曖昧」,人夫原求償300萬元到500萬元,雙方討價還價後,賴、陳同意各賠100萬元給賴的老公,隔天賴與老公簽字離婚,事後2人拒賠。
賴、陳表示,當時對方強行進入套房,揚言:「不簽的話,要把照片拿給家人,拿到上班地點給別人看!」他們心生畏懼才簽下協議書,事後檢方對妨害家庭部分,已作成不起訴處分,前夫無權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