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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拆違建害死6消 2公務員是共犯

2015/01/30 06:00

擅自塗改拆除等級

〔記者鄭淑婷、邱奕統、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惡火造成6名年輕勇消殉職,檢調及監察院昨究責,查出這處20年的大違建因違規情節重大,明明是30天內必須拆除的「A1-A4」等級,竟被公務員塗改成「非供公眾使用」的A7級,甚至是「無立即拆除必要」的B級,明顯包庇放水,間接害死6名勇消,倘若當初依法拆除,就不會有此悲劇。

兩公務員聲押禁見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賴佳琪昨指揮桃園市調處,搜索工務局、新屋區公所,及保齡球館業者劉得添、劉得斌兄弟的住處,帶回相關卷證,並傳喚新屋區公所65歲承辦人鄭紹春、徐姓課長,工務局41歲承辦員張嘉隆,鄭、張2名承辦人已列被告,檢方複訊後,向法院聲押禁見。

檢調追查,去年8月,新屋鄉公所(升格改制前)接獲檢舉,指控保齡球館違建,但公所鄭姓承辦人,檢附保齡球館照片及縣府農業發展局「保齡球館使用到農地」公文,初判時,竟昧著良心將保齡球館判定為B級,B級意思是「待判定的違建等級」、「無立即拆除必要」。

檢調查出,鄉公所8月29日將查驗結果回覆工務局,工務局竟連判定會議都沒召開,就直接判定A7級,依「桃園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A代表須近程處理的違建,拆遷急迫性區分A1到A8,A1最優先拆除,A8排最後,A7指的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在屋頂、法定空地等擅自搭蓋的違章建築」。

檢調訝異「現場明明就是公眾營業使用且有照片為證,縣府農發局的公文也認定已違反土地使用分區,至少應判定為A3或A4,鄉公所初判竟只判為B,工務局也至少連降三級改為A7,公所、工務局都是睜眼說瞎話!」檢方從查扣的公文判定欄位,發現B變成A7有明顯遭塗改的痕跡。

檢調表示,新屋鄉公所初判已涉登載不實,工務局也「巧合地」認定錯誤,當初若據實判定A3或A4,依法在認定後30天內拆除,就不會白白犧牲6名勇消。

新屋保齡球館是20年的大違建,業者劉氏兄弟是義消,又是在地家族,檢調懷疑背後有地方民代等勢力「撐腰」,過去6年來28次安檢,僅一次沒過,只罰款1萬2千元;單憑鄭、張2名基層公務員的位階,不太可能「隻手遮天」,不排除有人施壓,案情恐向上延燒。

監委昨也到桃園市約談消防、農業、工務等局處官員,追究新屋違建案的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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