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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里程數算詐欺 中古車商判3月

2013/05/11 06:00

〔記者楊國文、陳恩惠/台北報導〕一輛行駛里程數達28萬公里的Lexus(凌志)LS400二手車,中古車商曹國強將里程調為8萬公里售出,買主察覺怒告詐欺,曹卻以「合約書已載明里程數僅供參考」當擋箭牌抗辯,一審判他無罪;高等法院昨大逆轉,認定里程數是買車重要因素,賣方有主動告知義務,依詐欺罪改判3月徒刑定讞。

開5年提告 車行:離譜

「真是太離譜了!」車行老闆昨天聽到被依詐欺罪判3個月徒刑,相當不滿地說,他經營二手車行20餘年,商譽良好,林某自稱聯強汽車買賣業務經理,購車後可在7天內將車送原廠檢測,便能得知車子實際的里程數,不合意可退回,怎會用了5年才提告還車,已請律師提出新事證聲請再審。

面對中古車商更改里程數的投訴案越來越多,消保官洪誌宏表示,車商必須負起責任,不能以里程數僅供參考等理由來推卸責任。曹男的委任律師陳明暉則不表示意見。

北市士林區中古車商曹國強於96年12月買進已開了28萬9千多公里、10年車齡的凌志高級轎車,為轉售方便,將里程數改為8萬多公里後,97年5月1日以30萬5千元的價格,賣給林姓中古車商經理,當時里程數顯示為9萬1千多公里。

林男去年5月回原廠檢修,發現買車前的里程數已近29萬公里,認為受騙,提出詐欺告訴。

曹男辯稱,出售前已告知里程數調整過,汽車買賣合約書也加註「里程數僅供參考,不具法律責任」等文字;且林是中古車同業,應有專業判斷檢驗實際里程數能力,並無欺騙意圖。

一審法官傳林男作證,他證稱,看車子會重視是否為事故車、泡水車與里程數有無修改等3大重點,曹男表示沒有事故、泡水,里程表也是正常的,他就未再多問。

合議庭認為,買賣合約書已載明里程數僅供參考,林男也是有專業知識買主,應不致被騙;車價原開價40萬,成交價並非不合理,故判曹男無罪。

法官認應主動告知

但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里程數為車輛實際使用耗損狀況,是消費者買中古車的重要依據,賣家基於誠信原有主動告知的義務。這輛車出售時已行駛達29萬公里,但曹未據實告知,也未記載在買賣契約書,事後還以里程數僅供參考的類似「免責條款」卸責,昨改判曹涉詐欺罪,判3月徒刑定讞,可易科9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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