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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殺手廖國豪 判30年定讞

    2011/12/09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

    「少年殺手」廖國豪持槍殺害台中角頭翁奇楠等案,最高法院昨天支持台中高分院見解,認定廖國豪惡性重大且毫無悔意,重判有期徒刑30年確定,併科罰金120萬元;本案是少年犯所判處的最高刑期。

    至少10年才能聲請假釋

    刑法規定,少年犯不能處死刑及無期徒刑,依法本案最多只能判刑30年;另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廖最少須服刑3分之1才能假釋,廖近日發監執行後,最快得服刑10年才能出獄。

    判決書指出,2年前廖國豪才剛滿17歲,就和台中角頭楊定融共謀,持槍射擊台中市快炒餐廳趙姓老闆;趙某雖逃過一死,卻因為腹部中彈而切除右腎及右下肺葉。

    99年5月底,楊定融因為與台中角頭翁奇楠有怨,策劃由廖國豪槍殺翁,當時廖未滿18歲,楊某拿4把手槍及上百發子彈給廖,廖前往翁某台中市「日月生物科技公司」,開槍射殺翁,一旁翁某友人賴榮振也被槍殺身亡;廖事後透過立委向警方投案,檢方偵辦時,認為廖手段凶殘,求刑30年。

    一審時,廖獲判25年徒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廖國豪雖認罪並表明悔意,卻一再為主使者楊定融脫罪,不肯清楚交代部分的案情,合議庭認為,廖手段凶殘、泯滅天良,視法律、人命於無物,並極力袒護主使者楊定融,難以認定他已有悔意,最高法院支持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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