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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照後鏡挨罰 騎士異議成功

蔣某更換不同於原廠(如圖)的照後鏡卻挨罰,提出異議後,法官判撤單。(記者王定傳翻攝)

蔣某更換不同於原廠(如圖)的照後鏡卻挨罰,提出異議後,法官判撤單。(記者王定傳翻攝)

2011/03/17 06:00

非原廠 被開罰900元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蔣姓男子因機車的照後鏡斷了,於是換裝了一副非原廠的貨,去年8月卻挨蘆洲警方開罰900元,蔣某提出異議;板橋地院法官審理認為,換裝後「有無影響行車安全」,應由專業人士判斷,絕非執法人員主觀判定,遂判決撤銷原處分、蔣某不罰。

蔣某昨表示,他那天是去附近玩,警察因追飆車族追不到,竟找停在旁邊的他下手開單,他覺得很不合理,才會自己向法院聲明異議。

去年8月14日凌晨2點15分時,蔣某騎機車在蘆洲區捷運機廠前被警攔下,員警認為蔣某自行變更原規格設備(照後鏡不符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2項,開單罰鍰900元。

蔣某不服提出異議,他說,照後鏡斷掉了,才更換非原廠的照後鏡,當時問過機車行,老闆說可以,他完全不知為何挨罰;舉發的員警作證說,他接獲民眾通報,去環堤大道處理飆車事件,卻見蔣某機車的設備不符規定,才開單舉發。

法官先在判決中說明,機車若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且「導致影響行車安全」,才符合法規的處罰要件,蔣某雖更換非原廠的照後鏡,但只依員警觀察就直接認定符合「致生影響行車安全」的處罰要件,實在稍嫌速斷,應於具體案例中,由監理機關等其他專業人士判斷及審查;是否能評為影響行車安全的行為,絕非由執法人員主觀判別即可認定。

法官還說,蔣某更換照後鏡,本來就不須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而觀察蔣某的照後鏡固定在車身左右兩側位置,且照後鏡十分寬大,並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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