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竿刺女童下體 纏訟14年無罪定讞
45歲男子謝振茂被控15年前以竹竿插入林姓女童下體,纏訟14年無罪定讞。(資料照)
〔記者項程鎮、林良哲/綜合報導〕45歲男子謝振茂被控15年前以竹竿插入林姓女童下體,造成女童子宮脫落及小腸被拉出,歷經14年審理,這件震撼當年的殘忍性侵案,最高法院昨天認定罪證不足,駁回檢方上訴,依台中高分院更七審見解,判謝振茂無罪確定。
受害的台中市林姓女童,活到18歲後,在去年過世。據了解,女童當年小腸因傷截短,10多年來營養吸收很差,過世時,身材相當瘦小,身高不到150公分,外表像小學生。
採證、指認都有瑕疵
更七審判決無罪,主要理由是警方採證有瑕疵,林童指認程序也有問題,扣案證物竹竿未採到指紋,且林童急救後,在無法言語的情況下指認謝,法官認為可信度有問題。
更七審指出,警方先提供謝嫌照片給女童指認,之後再提供其他人犯共13張照片指認,過程有問題;且謝嫌雖向檢警自白承認犯罪,但謝通過測謊,加上謝有喝酒習慣,對外界判斷能力不足,無法將謝某自白做為定罪證據。
庭訊表示警方刑求
謝某庭訊時表示,警方對他刑求,他才自白犯案;至於檢察官訊問他時,因心中害怕才承認作案,女童根本不是他害的。
85年12月29日,林姓女童倒在台中市旱溪五街,身受重傷,警方2天後逮捕謝振茂,檢方依殺人未遂等罪嫌將他起訴;女童送醫雖挽回性命,但小腸僅剩8公分,餘生無法吸收進食和排泄,僅靠靜脈營養注射維生。
3次判有罪、7次無罪
本案經歷10次承審法庭,其中3次被判處有罪、7次無罪,當時負責起訴的檢察官對謝某求處14年有期徒刑,一審及二審、二審更一、更二、更四、更七、最高法院都判決謝某無罪,但二審更三、更五、更六卻認為判決無罪背離事實,判處謝某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