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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侵權案 無法限制 判無罪

2005/07/01 06:00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MP3下載平台被控違反著作權法的國內首宗判決,士林地方法院昨宣判,挨告的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吳怡達,合議庭以經營的ezPeer平台,現行法令並未禁止、限制,且無幫助犯罪的故意,判決吳怡達無罪、全球數碼公司不罰。

IFPI(財團法人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所提的5億餘元附帶民事賠償,也一併被駁回。到庭聆判的吳怡達聽判後,忘情地與律師興奮相擁,IFPI代表則神色黯然;士林地檢署表示一定上訴。

是否民事侵權 未作認定

吳怡達說,獲判無罪他很高興,但有關ezPeer提供網友P2P(點對點)的分享下載模式,仍未解決,以後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委任律師陳鎮宏說,「全球數碼」將與唱片公司進一步和談,共同創造平台、唱片業者及消費者三贏局面。

合議庭強調,判決吳怡達無罪、「全球數碼」不罰,是就其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來論定;至於是否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則未作認定,這部份須由IFPI另提民事訴訟釐清。

「全球數碼」經營的ezPeer平台,因提供平台給付費會員,下載或上傳未經授權的重製音樂,92年底,繼國內最大平台KURO被台北地檢署起訴後,相隔一週被士檢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

控方檢察官認為,會員彼此間相互提供MP3非法傳輸的犯行中,「全球數碼」扮演關鍵角色,且提供一定比例回饋,供會員密集侵害他人著作權;被告對於會員群體間之犯意,具有實質加工及積極倡導性,其違法事證明確。

但判決表示,被告吳怡達、全球數碼公司,吳本人確未從事違反著作權規定之犯行,且現行法令也未禁止或限制被告提供ezPeer機制,更未將這種作為列為犯罪行為。

就用途來說,ezPeer提供一個新類型的網路通訊工具,而使用這個平台的人,所傳輸的內容可以是各種檔案(包括合法檔案),即使有部份使用者傳輸的檔案是未經授權,仍有合理使用空間。

ezPeer平台 非犯罪工具

判決指出,ezPeer本身並非犯罪工具,被告設立ezPeer並未製造「刑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所以不能將使用者利用ezPeer犯罪,就歸責於被告。

判決指出,被告經營的ezPeer平台,對於著作權犯罪者是有提供「助力」,對於使用者傳輸非法的MP3也確也未過濾;但論其行為,僅屬「中性幫助行為」,也就是可能被用於合法、也可能被用於非法的技術支援,但無論從作為或不作為的角度來看,都不成立侵害著作權的共犯關係。只能說,被告行為模式,打破既有著作權法對侵害著作權的定義,也反映著作權法的舊制有漏洞,這個漏洞,顯然是法律規範對象與網路科技所形成的生活形態有所落差而造成。

〈MP3、P2P小檔案〉

MP3,是一種壓縮檔案格式,使得音樂易於下載到電腦硬碟或MP3隨身聽中播放,由於MP3是使用數位檔案格式,反覆重播也不會受壓縮或解壓縮程序影響品質,其音質媲美CD。

至於P2P,即PEER-to-PEER COMPUTING,「點對點(或同儕對同儕)分散式網路架構」,是一種2台以上的電腦之間,彼此直接分享對方電腦資源的網路傳輸型態,有別於目前個人電腦,一定要連結上某個網站的伺服器,才可以下載取得檔案資料的主從式架構作業模式。

透過這種傳輸架構,可允許使用者製作儲存在各電腦硬碟的音樂檔案,讓其他網路使用者進行拷貝,及搜尋儲存在其他使用者電腦的檔案,甚至可以在電腦上透過網路,交換其他使用者的檔案。

(記者胡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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