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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第二層收水手與回水手 法官:屬詐團核心 重判8年、10年

    2026/03/23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
    男子翁凌哲、夏靖綾、葉騰家前年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法官認為,三人分別作為詐欺集團第二層收水手、回水手,已屬於詐團核心成員,重判葉男十年、翁夏兩人各八年有期徒刑。(情境照)

    男子翁凌哲、夏靖綾、葉騰家前年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法官認為,三人分別作為詐欺集團第二層收水手、回水手,已屬於詐團核心成員,重判葉男十年、翁夏兩人各八年有期徒刑。(情境照)

    翁姓、夏姓男子參與詐欺集團擔任第二層收水手,以分層方式透過最下層車手收取詐欺被害人贓款,先透過第一層收水手製造金流斷點,將贓款交由二人,再彙整贓款交給回水手葉男上繳,新竹地院認為其縝密分工已屬於詐團核心成員,不得輕判,最後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重判葉男十年、翁夏兩人各八年有期徒刑。

    縝密分工共同實行詐欺犯罪

    法官調查,男子翁凌哲、夏靖綾、葉騰家前年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三人在詐欺集團中負責第二層收水手(負責收取車手贓款、轉帳)、回水手(把詐騙贓款交給上游或分給參與詐騙的成員)等犯罪任務,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組織以分層方式,透過最下層車手收取詐欺贓款,再交給第一層收水手,第一層收水手又將贓款交給第二層的翁、夏,二人再彙整贓款交給回水手葉男,藉以製造層層金流斷點。

    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量刑

    法官指出,三人以組織型態、縝密分工,共同實行詐欺犯罪,規避洗錢防制機制,收受無合理來源財物,藉分工方式坐享利益,企圖逃避司法追緝,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犯罪情節與惡性實屬重大。

    法官認為,三人分別作為詐欺集團第二層收水手、回水手,經手數百萬元贓款,可認其並非底層車手,已屬於接近詐欺集團核心成員,自不可與偶然受詐欺集團利用情形相類比,因此在量刑上自不得輕判,最後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重判葉男十年、翁男與夏男均八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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