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商幫助洗錢 可關7年
金管會已依新法的授權,訂定「VASP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界定虛擬資產的相關服務。(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於去年十一月底施行,新增「未依法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隨後刑事警察局陸續查獲首宗違法經營虛幣交易的陳姓幣商,以及一家營業規模極大的虛幣買賣實體工作室,均移法送辦。新法是在去年七月間三讀通過修訂的洗錢防制法第六條,去年十一月卅日上路,違者最重可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五百萬元,公司法人可處五千萬元罰金。
不登記就當幣商可判2年
新增的「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或人員(VASP)」洗錢防制登記制,強化對於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的洗錢防制監管,並對非法業者科以刑責,只要未依規定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就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違者科以刑責。
金管會已依新法的授權,訂定「VASP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界定虛擬資產的相關服務包括: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間的交換;虛擬資產間的交換;虛擬資產的移轉;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的相關金融服務等五大項目。
業者若打算提供這些虛擬資產服務業務,必須先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才得以從事相關業務,否則即屬非法行為。
若虛擬貨幣業者合法登記後,從事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助他人移轉或變更犯罪所得,即觸犯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可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是幫詐欺集團洗錢,則也涉及加重詐欺共犯或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