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微量毒判逾15年》雖情輕法重但再犯 僅酌減仍重判
男子楊秋金賣微量毒判逾15年,雖情輕法重但因再犯,僅酌減刑仍重判。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販毒入獄的男子楊秋金,又販賣不到一公克的海洛因毒品,獲利五百元,卻獲判超過十五年的重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賣一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法官其實已因楊男僅賣微量毒品酌予減刑,但他除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外,尚轉讓第一級毒品給曾女,且保外就醫期間販毒實屬惡性重大,法官認為已經不屬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十三號判決所稱的「無其他犯罪行為,顯可憫恕」個案情況,自無法依該判決意旨再予減刑,最後仍重判十五年四月有期徒刑。
律師錢炳村指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六三號解釋,對於法院面對不分犯罪情節如何,概以重刑為法定刑者,有「情輕法重」情形時,裁判時可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以避免刑罰過嚴。
而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顯可憫恕事由,即有無特殊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來判斷。
錢炳村表示,販毒者的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有大盤毒梟,也有中、小盤之分,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的程度也有差異,因此為了達到防衛社會目的,法官裁判時會依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以符合比例原則。
新竹地院該案法官認為,本次楊男交易毒品數量、金額不多,對象僅一人,若科處法定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仍嫌過重,會有「情輕法重」之憾,所以已酌減楊男的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