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闆4度酒駕撞癱婦 「惡質之人」和解獲求情仍判關
徐姓老闆第四度酒駕撞癱黃姓婦人,被法官認定是「特別實質惡性之人」,圖為肇事現場,地面有強烈撞擊的痕跡。(民眾提供)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有三度酒駕前科的彰化縣棧板公司徐姓老闆,去年第四度酒駕撞癱黃姓婦人逃逸,事後徐力拼易科罰金或緩刑免入獄,除允賠黃婦二七○萬元、已付一五○萬元及其餘分期而完成和解,法院審理時,黃婦也表示原諒徐及同意撤告;但法官全不買帳,質疑徐男月入廿萬,分期五年每月僅付二點五萬元,無積極彌補之心,是「特別實質惡性之人」,無可憫恕之處,判刑二年五月不予緩刑。
一審:無積極彌補之心
二審:偵查時否認肇逃
判決書指出,徐男二○一三年首次酒駕獲緩起訴,二○一六年再犯,法院判刑三月、易科罰金約九萬元,二○一八年第三度酒駕獲判刑五月,仍可易科罰金,但他欲繳付十五萬餘元罰金時,檢察官認為他在五年內「三犯」酒駕,不入獄難收矯正之效,其妻向法院提出異議,法官認為檢方處理無誤,駁回異議讓徐男坐牢。
駕照早已吊銷的徐男,去年六月廿七日竟第四度酒駕,在彰化縣線西鄉撞上騎機車的五十五歲黃婦後逃逸,一小時後才前往線西分駐所自首,呼氣酒測值零點三八毫克,彰化地檢署起訴聲明請求從重量刑。
彰化地院審理時,他已付給癱瘓的黃婦卅萬醫療費,願再賠償二七○萬元(不含強制險理賠)達成和解,徐先支付一二○萬元,剩餘一五○萬元分五年償還,黃婦也撤銷告訴,還向法官求情說徐男已知錯,同意輕判讓他盡快回歸社會。
判2年5月 不准緩刑
但法官說明,酒駕致重傷害罪不是告訴乃論,徐男經營的公司月營業額二百萬元、月淨利廿萬元,沒有負債,分期每月僅賠二點五萬元,五年才能賠完,相較於黃婦癱瘓臥床之痛,徐男並無積極彌補之心,但他自首可減刑,綜合情狀後依酒駕致重傷害罪判刑二年、肇事逃逸罪判八月,應執行二年五月。
徐男上訴指自己深感悔悟,要扶養幼子與妻子,若入監恐怕每月二點五萬元都賠不出來。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不採納,認為徐是「特別實質惡性之人」,四度酒駕撞人又逃逸,還於偵查時否認肇逃犯意,無「顯可憫恕」之處,維持原判不減輕刑度、也不予緩刑;可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