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改造子彈犯罪 可關7年 槍砲彈藥條例修正 持有子彈相關零件都違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增訂持有子彈、彈殼、彈頭或空包彈等相關零件均違法,若再用於犯罪,最重處7年徒刑。圖為空包彈槍。 (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近年加強防堵槍枝改造,改造子彈卻成漏洞,犯罪集團化整為零從國外合法輸入制式彈殼、彈頭或空包彈,加工製成子彈,危害治安。有鑑於此,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增訂持有子彈相關零件均違法,若再用於犯罪,最重處七年徒刑,行政院公告該修法自今天起施行。
合法進口彈殼、彈頭或空包彈
改造非制式子彈犯案 成漏洞
國外進口空包彈已成為近年改造子彈犯案新寵,內政部說明,空包彈雖不具彈頭,但有彈殼、少量火藥及底火,不法分子取得制式子彈不易下,會利用中央底火空包彈,鋸掉彈殼前端殼頸,並組裝彈頭,改造為非制式子彈。
近年查獲子彈案件及數量,其中由空包彈改造者,無論是起獲子彈或涉槍擊案均有增加趨勢。刑事局統計,二○一八至去年查獲卅一萬顆子彈,制式占七成七、空包彈改造近一成、其他一成五;槍擊現場遺留彈殼二五九七顆,制式彈殼六成四、空包彈殼兩成三,其他一成三。
去年底三讀通過的槍砲條例修正案,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主要組成零件,可處六月至五年徒刑、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用,可處一年至七年、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處刑一年及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今起施行。
內政部已於六月公告修正「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及材質」,將制式的彈殼、彈頭、中央底火空包彈及彈殼,納管為子彈主要組成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