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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豐大橋女師墜橋案 男友3度無罪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三度判決王淇政與洪世緯無罪,台灣冤獄
平反協會等團體高舉「無罪」字牌慶賀。 (記者張瑞楨攝)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三度判決王淇政與洪世緯無罪,台灣冤獄 平反協會等團體高舉「無罪」字牌慶賀。 (記者張瑞楨攝)

2024/10/31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發生於廿二年前的台中市后豐大橋女老師陳琪瑄墜橋命案,檢方指控她與男友王淇政談判分手時,被王淇政及其友人洪世緯,聯手將陳女丟下橋死亡,二○○九年王、洪分別依共同殺人罪判刑十五年、十二年半確定,但最高法院於二○一八年再審並釋放王淇政,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兩度判決兩人無罪,都被最高法院發回重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昨天更二審第三度判決兩人無罪,可上訴。

纏訟22年 王淇政已結婚生子

王淇政獲釋後結婚生子,他昨天穿著印有「自由人」的黑衣,帶著幼子出庭聆聽判決後說,他不想再沉溺不好的過去,希望本案能結束,他已經展開新的生活。

此案發生於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凌晨,王男與朋友洪男,到后豐大橋與陳女談判分手,陳女卻墜橋死亡,原本台中地檢署認為是陳女自己墜橋,對王男與洪男不起訴,死者家屬頻頻喊冤,又有當時在橋下釣蝦等證人指稱,案發時聽到陳女呼救聲,檢方認定王男與陳女爭吵後追逐拉扯,兩人聯手將陳女抬起丟入橋下,造成陳女頭部重創死亡,法院判刑各十五與十二年半確定。

此案於二○一八年,由最高法院裁定再審,王男當天獲釋,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二○一九年與二○二一年兩度改判二人無罪,但台中高分檢與死者家屬都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兩度發回更審,昨天更二審仍判二人無罪。

更二審主要理由,包括陳女如果被丟下橋,陳屍處不可能位於橋墩伸縮縫中心線往南約二.七公尺處,王姓證人前後說詞不一,且已死亡而無從對質查證,另一陳姓證人說詞也與王姓證人不同,不足以證明二人殺人,陳女身上沒有掙扎抵抗痕跡,洪男是局外人,與陳女無仇恨,亦無利益可圖,難以認定他有殺人動機,且於案發後打電話報案叫救護車,留下自己真實姓名,並無隱瞞,二人測謊鑑定都無說謊反應。

法官強調,檢方起訴二人殺人罪,仍存有合理懷疑,基於「無罪推定」、「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判決二人無罪,檢方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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