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刑事皆贏 敗在民事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定校長對女老師「乘機性騷擾」,精神慰撫金以十萬元適當,判鄒應賠償十萬一○六○元確定。(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刑事與民事、行政的調查、懲處,司法上雖然會互相參考,但民事賠償、行政調查懲處,不受刑事的拘束,刑事起訴或判決有罪的構成條件最嚴格,民事賠償與行政處罰成立的條件相對寬鬆,因此,刑事不起訴或判決無罪,民事卻敗訴,或被行政裁罰的案例並不少見。
台中市一位機車騎士飲酒後入睡,翌日上午騎機車,等紅燈時被後方汽車追撞,他呼氣酒測值僅約○.一五毫克,檢方認為他沒肇事責任,也不構成公共危險罪,刑事部分獲不起訴,但他卻收到一萬五千元罰鍰的罰單,氣得打行政訴訟,主張檢方既然不起訴,警方就不應開罰單。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警方開罰沒有違誤,駁回所訴,此即為刑事不拘束行政處罰的範例。
至於刑事與民事,律師陳彥价說,依照最高法院決議,民事判決「不當然」受刑事拘束,民事法院可以依照證據,以自由心證獨立認定事實,刑事不起訴或判決無罪、民事卻判決應賠償的個案並不少見。
他舉例說,父母把幼子交給保母照顧,雙方簽訂契約,幼兒如有異狀,保母應迅速通知父母或送醫等必要處置,父母某夜見幼子哭泣一整夜,檢查發現兒子身上有瘀青,檢方調查保母並無虐待證據而不起訴,但民事賠償案中,法官認定保母疏忽未盡契約責任,判決保母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