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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界看死刑合憲但限縮:國際及社會壓力下 取得平衡

    憲法法庭認定死刑有條件合憲。(記者廖振輝攝)

    憲法法庭認定死刑有條件合憲。(記者廖振輝攝)

    2024/09/22 05:30

    〔記者林嘉東/台北報導〕憲法法庭對死刑釋憲做出「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判決,日媒等國外媒體認為是在國際廢死壓力與國內民眾普遍不贊同廢除死刑之間,所做的折衷判決。律師蔡家豪認為,守護憲法精神的大法官做出這個解釋,確是在社會期待不廢除死刑的強大壓力、與精神障礙者犯下嚴重罪行之間,取得一個平衡,既不廢除死刑,又特別對精障者做了程序上的充分保障。

    保障程序進而保障人權

    台灣人權議題領先亞洲

    蔡家豪表示,從程序保障面向去保障人權,同時為確認判決正確性,要求判處死刑的判決,每一次審理程序都須全數法官同意判死,等於讓被判死刑的難度變高許多,從人權角度看,可說讓台灣在人權議題上再次處於亞洲國家領先地位。

    前台北地院法官、執業律師吳孟良表示,立法院於二○○九年批准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其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呼籲廢死。

    台灣儘管不是聯合國的成員,仍自願遵守國際規範,特別是我國當前民眾普遍反對廢死,憲法法庭這一次對死刑釋憲「有條件合憲」,在台灣現階段的時空環境,已實質上達到了一定的效果,同時維持了社會秩序,避免動盪紛擾,對我國整體政經環境是有好處的。

    吳孟良認為,多數大法官如果實際上是贊成廢死,用間接、迂迴、繞道方式來達到效果,又同時照顧了社會秩序安定及政經環境整體性發展,考慮現階段台灣民情,不做超前的正義理念宣揚,避免輿論動盪紛擾,同時保留了「罪無可逭、人神共憤」罪犯的死刑判決,他對此表示肯定。

    不過,也有司法界人士認為,憲法法庭做出對於法院在審理犯下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殺人犯,法官合議時,須達成一致性同意判死的評議才能判死,把現行多數決,改成全體決,提高判死難度,將造成沒有法官敢去擔責,等於實質廢死,提高判死門檻還同時壓縮法官的獨立審判權,對於我國雖仍有死刑,但實際上已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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