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增訂科技偵查專章 M化車合法化
「M化車」的全名為「M化偵查網路行動電話定位系統」,上路後將是抄機房利器。(圖為資料照示意圖)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科技偵查辦案手法的「特殊強制處分」專章。修正案明定,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追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位置;亦得採用M化車等科技方法,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
刑訴法科偵專章三讀 科偵法退回委員會
民進黨政府推動「打詐四法」,原擬設立「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但在野黨立委認為,應於刑訴法中增訂「科技偵查」專章。經長時間溝通、討論,立院民進黨團妥協讓步,朝野三黨團共提刑訴法再修正動議,並經立院院會三讀通過;至於科偵法草案,院會則通過三黨團決議,退回委員會重新審查。
三讀條文規定,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GPS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的科技方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
至於實施期間,修正案規定,不得逾連續廿四小時或累計逾二日。有再次或繼續實施之必要者,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法院許可的期間,每次不得逾卅日。
三讀條文也明定,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為有必要時,得使用M化車等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的行動通訊設備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這部分同樣須採法官保留原則。
修正案亦規定,為調查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的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的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的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
不過,三讀條文也載明,對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允許,不得實施上述之調查;除非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才行。
另,為因應偵查犯罪的時效性及緊急狀況等急迫情形,例如偵辦毒品案件有立即向上溯源的必要,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正在湮滅證據,而有必要立即保全等情形,修正案規定,檢警調得逕行實施上述科技偵查手段,並應於實施後三日內依規定,以書面聲請法院補發許可書。
此外,考量科技偵查對隱私權的干預程度比較高,有使受調查人事後知悉的必要,修正案也規定,應通知受調查人,但如果有妨害調查目的之虞,應准許延後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