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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 迎媽祖沿路猛放炮 挨罰3千

中市某工廠陳姓老闆喜當「爐主」,開賓士車(圖中前方)載著媽祖沿
路放炮,被騎士拍下舉發。 (記者黃旭磊翻攝)

中市某工廠陳姓老闆喜當「爐主」,開賓士車(圖中前方)載著媽祖沿 路放炮,被騎士拍下舉發。 (記者黃旭磊翻攝)

2024/07/15 05:30

〔記者張瑞楨、黃旭磊/台中報導〕台中市經營工廠的陳姓老闆,今年出任某宮廟媽祖的「爐主」,與洪姓好友駕駛賓士休旅車,興高采烈載媽祖返家供奉時,沿路不斷放鞭炮,被嚇到的機車騎士舉發,陳、洪兩人辯稱是迎神「習俗」,沒有製造危險的惡意,法官仍認定此舉足以危害他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各罰三○○○元。

迎媽祖放炮挨罰,相當罕見,陳老闆自認丟臉,未提抗告而確定。

鞭炮從車窗擲出 機車騎士嚇到舉發

裁定書指出,陳老闆擲筊獲媽祖同意,擔任一年「爐主」,五月十八日由陳老闆駕駛賓士車,洪姓好友坐副駕駛座,載媽祖神像回家供奉,洪男從車窗沿途投出點燃的鞭炮,機車騎士吳男被嚇到,用隨身行車紀錄器跟拍,向台中警方舉發。

警方依社維法第六十三條,投擲有殺傷力的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函請台中地院台中簡易庭裁罰。

爐主辯稱迎神習俗 沒製造危險惡意

陳老闆辯稱說,這是迎媽祖回家,經過轉角(轉彎)時燃放「環保鞭炮」,是迎神「習俗」,沒有危害交通安全等惡意。

法官並未討論迎神放炮是否為「習俗」?此「習俗」是否能免責?法官強調,鞭炮燃燒會產生高溫高熱,人體碰觸會灼傷,亦可能引起火災,屬於「具有殺傷力物品」,洪男於道路丟鞭炮,可能驚嚇路人衍生交通事故,已構成「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陳老闆則是共同正犯,各處三○○○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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