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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建清確定關6年 啟動防逃/前汐止市長放水祭祀公業 纏訟17年

國民黨籍台北縣前汐止市長(改制新北市汐止區)黃建清放水祭祀公業,判刑六年定讞。(資料照)

國民黨籍台北縣前汐止市長(改制新北市汐止區)黃建清放水祭祀公業,判刑六年定讞。(資料照)

2024/04/11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國民黨籍台北縣前汐止市長(改制新北市汐止區)黃建清,違法核發「祭祀公業保儀大夫」與「祭祀公業仙媽公」的派下全員證明與文書,經纏訟十七年,高等法院更三審前年二月依圖利、偽造文書等罪,並依速審法規定減刑,判處黃六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昨撤銷沒收土地部分,發回高院更審,處刑方面皆駁回上訴,黃判囚六年、褫奪公權四年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其餘共犯吳仁惠、趙河清、蔡宏昇,亦各依圖利罪判處四年徒刑、褫奪公權三年定讞。

判決指出,汐止市民蔡宏昇得知汐止「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因土地遭徵收有六千餘萬補償費,為領取徵收款,明知該公業是神明會,非一般祭祀公業,卻提供不實沿革、派下員系統表,申請變更自己為公業管理人。

蔡男在申請遭駁回後,輾轉尋求時任汐止市長黃建清協助,黃建清二○○七年十一月指示下屬上簽呈,再由他違法核章准予公告,隔年一月蔡男未實際召開派下全員大會,卻偽造會議紀錄,向汐止市公所報請備查新任管理人,黃建清同意核發派下全員證明並同意備查。

蔡男持以向北縣府請領土地補償費六六八四萬餘元,並變更登記自己為保儀大夫十四筆土地的管理人;得款半數匯入人頭帳戶,餘款以公業管理人名義持有。此外,陳姓男子二○○七年覬覦土地利益,持偽造的陳氏祖譜,向南港區公所申請核發「祭祀公業仙媽公」派下全員證明書未成,透過鄰居認識黃建清,該地雖不在汐止,黃建清竟仍核章准予公告,並指示下屬核發派下全員證明。

陳男隨後偽造派下全員大會會議紀錄,向汐止市公所申請備查新任管理人,黃建清仍批示回覆同意,陳男再持以向松山地政事務所申請變更自己為該公業的南港九筆土地管理人,被要求補正,陳男遂申請變更核發財產清冊,黃建清指示下屬准予核發。

調查局接獲檢舉,查出汐止市公所違法受理申報並核發證明與備查,黃建清雖緊急發函廢止該派下全員證明書,仍遭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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