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成詐團新歡 法務部推修法:幣商也要負刑責
詐團成員身上擁有巨額現金與名牌包。(記者吳政峰翻攝)
4年來財損通報已逾7億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詐騙集團近年利用虛擬通貨行騙洗錢,四年來財損通報已逾七億元,檢警即便找到幫詐團交易虛擬幣的人,他們幾乎都是抗辯自己是不知情的第三方、單純只是個人幣商,檢警若無共犯證據,只能移送行政主管機關裁罰了事;法務部針對此一漏洞,研議修正洗錢防制法,規定幣商若未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書,一旦提供服務,最重可處兩年徒刑。
詐團雇用的取款車手,很容易被查獲,加上洗錢防制法已課予金融業者更多「Know Your Customer」義務,使得人頭帳戶開戶、取款的門檻更高,這些都成為詐團遂行犯罪的障礙,因而不少詐團把歪腦筋動到虛擬通貨上,把假投資的被害人,帶去和指定的個人幣商交易,比如簽約申購泰達、比特、以太等主流虛擬幣,再誘騙下載指定的APP,把虛幣轉進帳戶,讓被害人誤信交易完成。
幣商總稱是不知情第三方
但這些虛幣其實仍在詐團的實質掌控中,等到被害人最後想獲利了結要出金,才發現錢已拿不回來,即便立刻報警仍為時已晚,虛擬幣早已轉了好幾層,變成現金被詐團領走。刑事局打詐中心統計,近四年已通報逾七億元的財損。
檢警追查到協助交易的個人幣商,但他們已有教戰手則,均抗辯自己只是協助交易,賺取手續費,並未和詐團合作,屬於不知情的第三者;就算其說詞可疑,猶如詐團共犯,但若無洗錢或幫助詐欺的確切證據,檢方仍難以起訴,只能依照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的「未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移送金管會裁罰五萬到一百萬元,不會遭到法辦、被關進牢籠等的刑罰。
未來須填法令遵循聲明書
法務部為了補漏,正修正洗錢防制法,研議要求幣商在提供虛擬幣交易服務之前,必須填具「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書」,由於裡面欄位包括公司、負責人、實際受益人、防制洗錢專責人員、虛擬通貨業務項目等資訊,且還要交給會計師複核彙總意見簽名,門檻較高,沒有營業登記的個人幣商幾乎無法達成。
幣商服務詐團 最重判2年
幣商必須填具遵循聲明書送交金管會存查,若在無法遵循聲明情況下,逕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法務部將開鍘,初步研擬朝最重科以兩年刑責的方向設計。
此外,若幣商被查到為詐欺或洗錢共犯,還可另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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