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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吵打死狗 陸軍中士汰除再賠20萬

原為裝甲兵訓練指揮部中士副車長的吳姓男子,持警棍將狗活活打死;陸軍中士汰除再賠20萬。 (記者廖雪茹攝)

原為裝甲兵訓練指揮部中士副車長的吳姓男子,持警棍將狗活活打死;陸軍中士汰除再賠20萬。 (記者廖雪茹攝)

2024/03/18 05:30

吳姓裝甲兵副車長認錯道歉 判刑2月 緩刑2年

〔記者廖雪茹/新竹報導〕原為新竹縣湖口鄉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中士副車長的吳姓男子,僅因不滿營區內飼養的狗吠聲吵到不能入睡,竟持警棍將狗活活打死,新竹地院依動物保護法將他判刑二月、併科罰金二十萬元;吳上訴主張已認錯道歉,盼法官從輕量刑,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吳犯行明確,一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但考量吳犯後態度良好,且已遭部隊汰除,允以緩刑二年,但仍須向公庫支付二十萬元。

法官調查,三十一歲吳姓中士副車長,去年三月二十一日凌晨四點多,在新竹縣湖口鄉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前,因不滿遭營區內飼養的狗,吼叫聲打擾他的睡眠,竟持警棍揮打,致該狗頭骨疑似骨裂神經症狀,及疑似外力撞擊死亡。

法官︰吳男不知尊重生命保護動物

法官審酌吳男不知尊重生命及保護動物之理,僅因一時氣憤,即以警棍毆打犬隻致死,所為實屬不該;最後依動物保護法故意傷害動物致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將他判刑二月,併科罰金二十萬元。

吳男提起上訴,主張對自身所為極為後悔抱歉,原為職業軍人也因本案無法服役而退伍,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吳男犯行明確,一審判決並未超過法定刑度,未無濫用法官自由裁量權限,與罪刑相當,未違背比例、公平原則,一審判決無誤,吳男上訴無理由駁回。不過,由於吳男無前科,因一時疏失犯罪,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賠償本案醫療費用,且因本案無法服役而退伍,已付出重大代價,法官審酌允以緩刑二年。但為使吳確實知所警惕,避免再犯,命吳應於判決確定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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