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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警有裁量權 小心拿捏比例原則

台北地檢署。(資料照)

台北地檢署。(資料照)

2024/03/14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劉姓保母姊妹涉虐死一歲童案,十二日指揮台北市警局文山二分局搜索引介安置的兒童福利聯盟,警方詢問後,把涉案的陳姓女社工「上銬」移送北檢複訊,引發爭議。法界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拘提「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警方卻未遮掩手銬,恐有問題。

張道周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道周表示,刑訴法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程度,並應該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雖授予警察視情況使用戒具的裁量權,避免執法綁手綁腳,惟因上銬限制當事人權利,還是要符合比例原則。

張道周指出,警察若認當事人有脫逃、被劫、自傷、傷人、失控等可能危及執行的舉動,或現場情況「敵多我寡」、不在警局內、秩序無法控制,可考慮上銬降低潛在損害;但若當事人是主動到案、住院無法自理,上銬就應符合比例原則。本案陳女自行到案說明,被警方上銬移送時,手銬卻未適度遮掩,外界的質疑並非無的放矢。

伯衡法律事務所策略長林玉蕙表示,從刑訴法跟子法「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來看,警方確實有權於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視情況對當事人施加戒具,但不得以使用戒具做為懲罰的方法。本案北檢已核發拘票給警方執行,從法律上來說,對陳女上銬並未違法。

依法「得」使用戒具 而非「應」

林玉蕙強調,警方依法是「得」使用戒具,而非一律「應」使用戒具,實務上仍須符合比例原則,警方未遮掩陳女的手銬,任其公開暴露於眾,恐怕也不符合「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及名譽之維護」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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