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指點 犯輕罪不會押!法界:公然施暴惡性重 可判關
2024/02/07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網紅陳沂當街遭黃姓男子揮拳攻擊、飛踢狠踹,過程全被監視器錄下。 (記者姚岳宏翻攝) 當街遭毆的網紅陳沂,昨天下午到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聲淚俱下譴責暴力行為。 (記者王藝菘攝)
黃姓男子毆打網紅陳沂,犯後獲五萬元交保,此種刻意選在公共場合打人的犯行,不僅挑釁公權力,甚且教訓或警告意味濃厚,除了可能幕後有教唆者,甚至事先已分析過一般傷害是輕罪,行動者絕無可能遭收押等情,黃男因此敢於不避諱地公然在大街上施暴。
挑釁公權力 意在教訓或警告
不過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認為,本案傷人的惡性比一般吵架動粗還重,即使是論普通傷害罪,仍可能處到一年以上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律師張道周說,若社會認為這種惡行不應輕饒,刑法可考慮就這類行為增訂「加重傷害罪」。
翁偉倫表示,刑法普通傷害罪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是常見的鄰居吵架互毆或行車糾紛打架,屬一時氣憤的臨時起意行為,非屬預謀,這類犯行在實務上,多半判刑六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但本案中黃男,刻意挑選熙來攘往的大街上動手,不在乎路人恐慌與外界觀感,教訓意味濃厚,也敢於挑釁公權力,顯示漠視法秩序,實務上被評價為惡性較重大,有機會處到一至二年不等徒刑;若查到黃男背後有人教唆,則影武者觸犯教唆傷害罪。此外,如果查出黃男是犯罪組織成員,還可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處罰,刑度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張道周說,黃男當街打人,具有較高的法敵對意識,若又是預謀,惡行確實較重大,但仍只能用普通傷害罪論處,無最低的刑期門檻,社會如認為有加重處罰必要,可比照竊盜罪增設加重條款,可將「加重傷害罪」提高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國外亦有類似立法例。
張道周說,加重的要件屬於刑事政策的選擇,例如攜帶凶器、公共場所犯案、預謀行為、多人圍毆等,這些一般都被認為屬惡性較高的行為,可做為立法思考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