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廠也看不出端倪 懷疑用干擾器
2024/01/28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曾姓男子以某種干擾方式夾娃娃,連續得手十七件商品,受害的陳姓業者研判,曾男可能是使用俗稱「電眼干擾器」的電子設備;不過法官認為此干擾器的作用與效果,無實證研究,因此在判決書上記載「不正(當)方法、不詳方式」。
法官不認同是干擾器
經查,曾男非首次因夾物被判刑,他在前年五月與女友僅花數百元,就夾走卅盒、價值二千四百元的洗衣球,但不確定方法與本次是否相同,法官是認定兩人發現機台故障而伺機猛夾,也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的罪名,判二人各五千元罰金確定。
對於曾男的作弊內情,陳姓業者說,連機台製造原廠也不知曾男的手法,只能研判是使用體積僅約半個香菸盒的干擾器;因無實證認定曾男使用何法,因此法官只說是用「不當、不詳方法」干擾機台。
曾男十七日凌晨第二次抓物時,錄影顯示曾男無異常舉動,業者說,錄影機拍到曾男早於十六日就先到店內,把手伸入機台出貨孔,可能是安裝干擾器,事隔十多小時再來抓物,法官則認為曾男的動作無明顯違法;此外,曾男臨走前又把手伸入出貨孔,可能是拿走干擾器,法官認為不能排除曾男是單純拿商品,故曾男十七日的抓物行為,獲判無罪。
二○一八年也有一起業者指控使用干擾器夾物個案,林姓男子被業主提告,使用干擾器夾走一千多元商品;士林地檢署偵辦後認為,縱使林男使用干擾器,也只是讓被夾走的三模型公仔「御手洗優奈」、「軍裝路飛」、「求婚版山治」提早掉落於出貨口,非使用不正當方法,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