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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翁賠150萬跳票 免關變入獄

檢方上訴二審,指楊男未兌現承諾,一審量刑太輕,二審接受檢方主張,改判他徒刑八月、不得易科罰金,若依此確定須入獄。(資料照)

檢方上訴二審,指楊男未兌現承諾,一審量刑太輕,二審接受檢方主張,改判他徒刑八月、不得易科罰金,若依此確定須入獄。(資料照)

2024/01/20 05:30

一審輕判半年可易科 檢指肇事者未兌現承諾 二審改判8月須入獄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一名楊姓男子以時速一一○公里高速撞死王姓老翁,檢方求刑一年二月,楊男先賠八萬元及承諾後續再賠付一五○萬元,一審輕判楊男徒刑六月、可易科罰金而免入獄;後來檢方上訴二審,指楊男未兌現承諾,一審量刑太輕,二審接受檢方主張,改判他徒刑八月、不得易科罰金,若依此確定須入獄。

判決書指出,高中肄業從事傢俱運送的楊男,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清晨,以時速一一○里高速行駛於彰化縣和美鎮彰美路,該路段限速六○公里,他因嚴重超速行駛及疏於注意前方,撞死騎電動自行車的王翁;檢察官具體求刑一年二月。

彰化地院一審時,考量楊男已先賠償八萬元,承諾再賠償一五○萬元,而死者也有夜間車尾燈未亮、不當侵入內側車道行駛的過失,加上楊男坦承犯行,以檢方求刑一年二月過重為由,輕判楊男六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彰化地檢署不服判決而上訴二審,聲明楊男沒有履行賠償承諾,後續未再支付一五○萬元,一審量刑太輕。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楊男嚴重超速行駛,行經設有行車管制號誌的交叉路口又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王翁死亡,這是肇事主因,且迄今僅賠償老翁家屬八萬元,一審判刑六月過輕,量刑失衡。

二審合議庭認為,檢察官上訴有理由,審酌楊男過失程度等責任,再考量楊男坦承犯行等狀況,改判徒刑八月、不能易科罰金,全案若依此確定,楊男就要入獄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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