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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輪放鐵釘 怪客判無罪

蔡男在陳男車輪旁放鐵釘被起訴,但法官認為不構成「惡害通知」判無罪。圖為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蔡男在陳男車輪旁放鐵釘被起訴,但法官認為不構成「惡害通知」判無罪。圖為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2023/12/25 05:30

檢依恐嚇起訴 法官認定無「惡害通知」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蔡姓男子不爽陳男將小貨車停放在巷內,暗夜將兩根鐵釘放在左右前輪後側,被警方查出惡行後,檢方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起訴,然而全案審理時,新竹地院法官認為蔡男沒有加害陳男的言詞與動作,並無恐嚇罪構成要件的「惡害通知」,充其量也只能算是毀損未遂,然而刑法毀損罪又不處罰未遂犯,全案只能諭知無罪。

刑法毀損罪不罰未遂犯

檢方起訴指控,蔡男因為不滿陳男的小貨車停放在巷內,去年九月十八日凌晨兩點多騎機車從置物箱取出鐵釘,在該自小貨車左、右前輪後側各放置鐵釘一支,致該自小貨車啟動倒車時輪胎有被刺破之虞,以此方式恐嚇陳男,檢方依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將蔡男起訴。

陳男說,會發現鐵釘是因為開車前都有檢查車子四周的習慣,法官認為,蔡男並無明確「通知」陳男惡害的行為,刑法恐嚇罪是指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而通知將惡害於被害人,行為人需對於被害人明確、具體加害的表示行為,讓被害人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才符合構成要件。

法官認為,蔡男應係基於毀損犯意,才將鐵釘放置於車輪後側而不欲使陳男發現,所為並非基於恐嚇惡害之通知,而係著手於毀損犯行,然我國毀損罪並不處罰未遂犯。全案只能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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