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依法官法 被告可請求評鑑法官
台南高分院勇於指正一審瑕疵 對警、調、廉、檢、院皆可產生一定拘束力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痛批台南地院一名林姓法官,以「不正方法」審問取得被告認罪陳述後,以簡式審判程序結案。法界直言,法官適度揭露心證,或許可增加審理效率,但若一直打斷被告陳述、未依自身的法律確信審案、出現威脅利誘的行為,就逾越了紅線,不只無法公正審理,還可能被移付評鑑。
台南高分院批評一審法官面對被告的數度否認犯罪,屢次打斷並提高音量質疑被告,壓抑被告的自由意志;依本身的法律確信而認定被告是「洗錢共同正犯」,卻又在被告認罪後,改依「幫助洗錢罪」判刑;合議庭尚未評議,卻說合議庭的心證是有罪,屬不正訊問,被告的認罪自白不具證據能力,撤銷改判無罪。
東勝法律事務所所長王銘裕表示,實務上常見法官適度揭示心證,以加速審理效率,但原則上不得打斷被告的連續陳述,且應聆聽其辯解,不可隨意駁斥,尤其法官若認定是共同正犯,就應依法律確信審理,不宜在被告認罪後,改論以較輕的幫助犯。
王銘煜指出,法官可依被告的量刑利益,勸諭其認罪,但過程不得利用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正方法,壓制被告自由意志;台南高分院既認定南院一審有不正審問之舉,南院可自行啟動調查,被告也可依法官法請求評鑑法官。
詠衡法律事務所執行長鍾維翰認為,法官屬聽訟的公正客觀第三人,必須維持中立外觀,於遣詞用字、態度、音量、訴訟指揮等面向上,都不能讓被告產生質疑,本案一審法官舉措,恐讓外界有威脅利誘印象,使被告的認罪自白證據能力遭受質疑。
鍾維翰說,有的法官為了想轉成獨任審理,減少合議庭的繁複,而力促認罪;有的則是不想寫理由駁斥其辯詞,而頻打斷其陳述;有的則是不想長篇大論判無罪,而直接揭露有罪心證,讓被告恐懼害怕,這些潛規則在實務上都曾出現 ,台南高分院的判決勇於嚴詞指正一審瑕疵,相信對警、調、廉、檢、院等皆可產生一定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