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充、代付 都是踩法律紅線
表格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袁姓夫妻涉嫌利用蝦皮從事「代充」、「代付」支付寶等業務,實際上從事匯兌、幫助洗錢,賺取手續費及匯差,檢方認為,袁姓夫妻的行為,符合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的定義,但他們不是金融機構,因此將兩人起訴。依銀行法規定,因犯罪獲取財物未達一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如果達一億元以上,可處七年以上徒刑,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犯罪所得逾億元 罪更重
隨跨境電子商務盛行,民眾因此產生境外付款的需求,也因此,有業者腦筋動得快,推出了「代充」、「代付」服務,但這種行為其實是踩在法律紅線上。
檢方偵辦此案認為,只要是從事不同地點間的寄款、領款行為,不管有沒有賺匯差、或著是否在國內或國外進行,都屬銀行法所稱的「匯兌業務」;本案模式是,一手在台灣收錢,另一手在中國使用人民幣兌換的方式,已具有將款項由甲地匯往乙地的功能,明顯是辦理匯兌的業務範圍。
檢方並認為,雖然事後這些款項轉換成點數、電子錢包等形式,但還是可以在一定程序以人民幣換購或以人民幣提領,其價值與人民幣相連結;業者以上述手法完成客戶財產異地轉移,再藉由在中國掌控的微信、支付寶、抖音、淘寶進行資金清算,為客戶移轉資金至電子錢包,全然符合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