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補償 七一起施行
(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年一月三讀修正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除將犯罪被害人保護層級提升至行政院,也調整犯罪被害補償的整體制度,彰顯國家責任,其中被害遺屬補償金一八○萬元、重傷最高一六○萬元。行政院日前公告,除保護機構的相關條文明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七月一日施行。而法務部依規定將於明年正式成立保護機構。
明年成立保護機構
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修法從「代位求償」改為社會補助,彰顯國家責任,也加速審議效率及簡化審議流程等。根據條文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支付;金額部分,遺屬補償金一八○萬元、重傷補償金為八十萬元至一六○萬元、性侵害補償金為十萬元至四十萬元、境外補償金廿萬元。這些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五%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
修法強化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應維護犯罪被害人名譽及隱私的規範。條文規範,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果認為廣播、電視事業等報導有錯誤時,得於報導播送、刊登之日起廿日內,要求更正或其他必要的處置。
修法也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新章。條文規範,法院就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案件的被告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後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檢察官的聲請,定兩年以內的相當時間,命被告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進行恐嚇、騷擾、跟蹤等行為,也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