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任的李玄在 一度吃了無敵星星
北斗鎮長李玄在。(記者顏宏駿攝)
再當選判刑竟不能停職 法界籲修正地制法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彰化縣北斗鎮長李玄在,因關說垃圾掩埋場傾倒廢棄物案被判刑一年十月、褫奪公權兩年確定,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李玄在犯貪污罪確定,永久不能再登記參選;不過伯衡法律事務所所長翁偉倫表示,「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暗藏玄機,以致李玄在之前停職時,仍有機會再任鎮長,宜速修正。
本案荒誕之處在於,李玄在去年二月被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判刑,彰化縣政府將李停職,他提出上訴後,除了原本的有罪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他還再度參選鎮長並當選。
同年十二月廿五日李玄在連任就職後三天,又被更一審判決有罪,但這次彰化縣政府表示,依地制法不能停職,李可繼續當鎮長。翁偉倫直言:因為「魔鬼藏在細節裡!」
地制法第七十八條雖規定,圖利罪於二審判有罪後要停止鎮長職務,但同條藏著另一個巧門「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停職規定」,此條讓李玄在如同吃了無敵星星,不再擔心被停職。直到這次獲三審有罪確定,才真正下台。
地制法一九九九年制定時即有該項規定,立法理由僅寫「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翁偉倫認為該規定過於離奇,不合理,立法院宜速修正,以免日後再發生類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