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目前詐團囚虐案 多依詐欺恐嚇、傷害罪輕判
2023/01/30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詐騙集團私行拘禁求職被害人,是近兩年才較廣為人知的手法,以往由於詐騙集團被害人在集團「工作」期間,大多曾從事洗錢、機房等不法行為,身兼加害人角色,依目前各法院判決的「詐欺集團結合剝奪行動自由」的案例,押人的集團往往會辯稱被害人侵吞贓款、捲款逃跑、欠債不還等,才找同事限制其行動逼迫還錢或回到工作崗位,平添檢警判斷「是誰說謊」的難度,法院只能依詐欺罪與恐嚇、傷害等罪輕判。
高雄市史姓詐騙集團電信機房和收款水房的負責人,不想讓王姓機房人員退出機房,遂誣指王男侵吞贓款,聯手毆打並逼簽三百萬元本票,拿鐵鉗作勢拔指甲,恐嚇丟進火爐,王男不得不同意留下工作,再落跑求救;警方破獲機房後,法院只能依詐欺罪與恐嚇、傷害等罪,輕判六人各二年八月至三年八月。若依法務部的新法草案,三人以上共犯,已構成加重妨害自由罪,刑度為七年以下,即使輕判也不得易科罰金。
台北市鄭姓詐騙集團首腦,懷疑游男私吞十五萬元詐欺得款,遂找林、王二男幫助計誘游男赴約,以木棍、球棒痛毆,強押上車載到台中地下室囚禁,命令游男打電話要求母親籌付十二萬元,交款後才獲釋。一審僅依剝奪行動自由罪判鄭男三月徒刑,林、王各判二月,四人詐欺罪先前已另案各判刑一年半至三年半。
至於以往常發生眾人強押欠債或有糾紛的被害人,透過限制行動自由施壓的犯罪手法,最近的案例如新北市張姓男子與吳姓男子有債務糾紛,竟夥同四友人當街強押吳上車,私行拘禁並以電擊棒、手電筒、甩棍或拳腳施暴,吳男傷痕累累,遭凌虐八小時才被警方救出,一審新北地院去年十二月依私行拘禁罪輕判其中四人各六月、一人三月徒刑,皆可易科罰金。